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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函证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中原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函证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函证受理

      1.我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单位(以下简称“事务所”)邮寄函证和跟函业务。按照相关规定,无法受理被询证单位直接提交的函证。

      2.跟函所需资料:事务所跟函人员持函证原件、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3.函证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确定无需询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斜线划销。对于未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函证受理要求的来函,原则上应由事务所更正后重新发起询证。

      4.函证应由被询证单位加盖预留我行全套财务印鉴或公章。若为多页函证,骑缝处应由被询证单位签章。

  二、受理机构

      1.符合《操作指引》要求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或格式二)的函证业务,我行由各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函证集中处理机构仅接受事务所邮寄函证。

      集中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为了防范函证寄件及回函风险,事务所邮寄函证请根据开户机构所在分行寄送至我行函证受理机构并在邮件上注明“函证联系人(收)”。

      2.验资业务询证函,因询证时效性强,原则上由开户机构受理及回函。

      三、回函

      1.我行函证业务受理和回函的最高机构层级为分行。

      集中受理机构受理的函证,原则上按受理机构所在分行的范围回函。事务所如需按支行询证,请提前与集中受理机构确认,并在“函证收件人”填写相应支行机构名称。

      集中受理机构受理的函证,原则上采用我行系统自动生成的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二)回函。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二)回函使用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号码可通过“中原银行官网-便捷服务-电子印章验证码查询”功能校验。

      如采用在函证原件直接回函方式的,我行加盖业务公章。

      2.验资业务询证函,在原函证上回复并加盖业务公章。

      四、收费标准

      1.我行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中原银行对公客户服务价目表》“融资担保及承诺类服务-公司询证函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可通过“中原银行官网-常用工具-价目公告-对公客户服务价目表”查看。

      2.我行函证收费支持通过转账、现金和二维码方式收取。被询证单位已在函证中明确扣费账户,账户余额充足且预留银行签章验印通过的,可转账方式扣收。

      五、服务与投诉

      1.我行会在《操作指引》规定时限内完成回函。如函证不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函证受理要求的,我行会在《操作指引》规定时限内通知事务所。

      2.事务所如遇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拨打受理机构投诉电话反映。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后续如有调整,请以我行最新公示信息为准。

        附件:中原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受理机构.xlsx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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