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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
中原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7日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原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申请办理中原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以下简称“现金分期”)业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产品定义

  现金分期,指甲方在乙方名下所有中原银行信用卡账户的总授信额度内,为乙方提供的一种透支转账分期还款信用卡服务。甲方核准乙方的现金分期申请后,将从乙方指定中原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扣划一笔不超过其总授信额度的现金划付至乙方指定借记卡账户,供乙方用于消费。乙方应按约定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一定手续费。

  第二条 业务申请

  1.现金分期仅限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办理,不受理公务卡、附属卡持卡人的申请。

  2.现金分期办理币种仅限人民币,最低办理金额为500元。

  3.乙方可通过甲方手机银行、官方微信、电话银行或短信链接等方式向甲方申请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在提出申请前,乙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协议项下所有条款,乙方提出申请即视为已清楚知悉并愿意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决定是否核准乙方的现金分期业务申请,且乙方申请的现金分期产品最终以甲方审批通过的分期金额、期数等为准。

  5.甲方将通过手机银行、短信、客服电话、官方微信、对账单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将审批结果告知乙方。乙方对审批结果有疑问或自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甲方通知的,可通过致电甲方客服热线95186进行查询。

  6.乙方保证其申请现金分期业务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就该等信息、资料,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向人行、公安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实。

  第三条 划款约定

  1.乙方指定的借记卡账户须为本人名下借记卡账户。

  2.乙方授权甲方将分期资金转账至其指定的本人借记卡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信息完全真实、准确,如因乙方错误提供账户信息,或上述账户发生冻结、过期、挂失等情形造成甲方转账失败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确保资金安全,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因乙方未妥善保管卡片或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承诺其指定的借记卡账户未开通第三方存管功能(即该账户未开通用于股票、基金、期权、期货等资金往来结算的功能)。

  第四条 收费标准及还款方式

  1.现金分期产品可选择1/3/6/9/12/18/24/36期等多种分期期数(每账单月为一期),具体分期期数选择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期数为准(甲方有权根据不同申请渠道开放不同申请期数)。

  2.现金分期月手续费率范围为0-1.5%,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费率为0%-18%(单利),各期数对应的每期手续费以甲方系统实时测评结果为准,乙方可通过申请界面查询实时测评结果,折算年化费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费率可能因还款方式、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信用卡的其他费用收取标准详见《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和《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3.现金分期业务项下,乙方可选择“分期偿还本金和手续费”或“分期还手续费最后一期还本金”两种还款方式。根据还款方式的不同,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收取其应还分期本金和手续费:

  (1)“分期偿还本金和手续费”:应还本金和手续费自甲方划款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期数按月入账,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全额计入乙方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的信用卡当期账单并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手续费等于手续费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的计算均精确到分,对于分期本金总额或手续费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资金拆分,差额均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2)“分期还手续费最后一期还本金”:手续费自甲方划款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期数按月入账,每期应还手续费全额计入乙方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的信用卡当期账单并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手续费等于手续费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手续费计算精确到分,对于手续费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资金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应还本金在最后一期一次性全额计入乙方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的信用卡当期账单并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4.乙方应按照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归还对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的,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未按对账单列示全额还款的,甲方有权依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向乙方计收利息、复利、违约金等。

  5.乙方可通过甲方手机银行、官方微信或客服电话查询现金分期还款信息。

  第五条 额度

  1.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卡片使用状况等信息决定现金分期业务项下分期款项是否使用乙方账户信用额度(如甲方给予乙方分期专项额度的,则分期款项不再使用乙方账户信用额度),并通过短信、客服电话、官方微信、手机银行或对账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95186、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信用卡当前可用额度)。

  2.甲方给予乙方分期专项额度的,该专项分期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具体以甲方系统申请界面显示为准)内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届满后,乙方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

  第六条 资金用途

  1.现金分期资金仅限用于消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旅游、教育、婚庆、医疗等)。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现金分期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或进行房地产经营等),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领域。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现金分期资金用途的后续检查。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现金分期资金使用的用途凭证。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乙方可通过甲方官方微信或甲方认可的其他途径申请提前还款,并在信用卡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经甲方核准并扣划完毕后,方可提前终止现金分期业务。非经甲方核准,乙方存缴的超出当期账单金额的款项视为乙方溢缴款项,不视为提前还款申请,不用于提前清偿现金分期业务项下所欠款项。

  2.乙方申请提前还款的,仅可向甲方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剩余所有分期款项,并须一次性向甲方偿还未偿还的剩余分期本金及已入账未偿还的手续费等,并按照剩余分期本金金额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3.乙方提前还款的申请一经甲方核准不可撤销。

  第八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乙方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甲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九条 终止及销户

  1.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现金分期业务,并将乙方在现金分期业务项下的分期债务立即全部转为到期款项。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账户项下全部分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剩余分期本金、已入账未偿还的手续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1)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的;

  (2)乙方存在洗钱、出卖、出租银行卡等行为的;

  (3)乙方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等原因而处于异常状态的;

  (4)乙方未按期偿付本协议项下或信用卡账户中任何应付款项的;

  (5)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出现其他丧失偿债能力情形、出现或可能出现其他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或《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项下义务和责任情形的;

  (6)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的;

  (7)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现金分期资金、未按甲方要求配合资金用途后续检查或提供虚假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

  1.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或《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有关约定事项的;

  (9)甲方基于其他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认为乙方信用卡不再适合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

  2.甲方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并采取法律允许的措施向乙方追偿其应还款项。

  3.乙方若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提前还款相关约定清偿完毕应还款项后,再提出注销申请。

  4.乙方的信用卡若已至有效期,无论是否获得卡片续期,已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现金分期业务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2.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业务调整,或出于维护乙方合法权益等,对本协议、费用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变更,并通过甲方官方网站、手机银行或官方微信等渠道提前予以公示。如乙方不同意接受上述事项相关调整或变更的,可在公示生效前向甲方申请终止现金分期业务;公示生效前乙方未向甲方申请终止现金分期业务的,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公告内容。

  3.本协议订立、生效、履行、争议的解决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4.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或合约签署地(合约签署地是指乙方签署《中原银行信用卡综合申请表》的中原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乙方在申领信用卡时所填写的现居住地址或联系方式为乙方认可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适用于本协议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发出的,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6.本协议自乙方在甲方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中原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协议》”之日起生效。

  特别说明:

  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及《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全部约定及相关收费标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就本协议中增加乙方义务、限制乙方权利或者甲方单方面享有某些权利或减免甲方义务的相关内容,甲方已进行充分提示说明,双方对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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