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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信用卡单笔分期业务 申请人约定条款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6日

  第一条 产品定义

  1.1中原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是指申请人使用中原银行信用卡消费交易后,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申请将已出账单的一定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或在约定期限内最后一期一次性偿还,经核准后由申请人根据所选还款方式在约定期限内按时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第二条 业务规定

  2.1账单分期可以在当期账单日次日00:00至到期还款日21:00之间申请,申请人不能对已出账单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分期。

  2.2账单分期业务限中原银行信用卡主卡申请,信用卡附属卡无法申请。

  2.3申请人可通过中原银行手机银行、中原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等官方渠道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具体流程以各渠道的实际展示为准。

  2.4申请人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最高额度以系统实际测评结果为准。

  2.5不能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有:溢缴款、临时额度、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预授权交易及中原银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2.6申请人申请分期偿还本金的,自完成分期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申请人的账单分期应还本金根据分期期数按月记账,并全额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申请人申请到期一次性偿还分期本金的,分期本金在分期期数最后一期账单日一次性全额记账,并全额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

  2.7账单分期手续费收取方式包括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采用一次性收取方式的,所有手续费在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一次性记账,并全额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采取分期收取方式的,手续费自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交易期数按月记账,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每期手续费率。

  2.8申请人申请账单分期业务时,可自由选择分期的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每期为一个月;月手续费费率为0%-0.8%,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费率为0%-15.38%(单利),实际分期期数及手续费费率以申请人申请时中原银行办理渠道展示的手续费率为准,申请人可通过申请界面获悉实时测评结果,折算年化费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费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因素存在差异。信用卡的其他费用标准详见《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和《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2.9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以及应还分期手续费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到分位,差额在下一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3.1申请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账单分期金额及当期手续费会占用信用卡可用额度;申请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金额作相应恢复,直至清偿完所有账单分期余额。

  3.2申请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不得撤销,且不得对申请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申请人可通过中原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中原银行手机银行、客服热线等渠道申请提前还款(仅可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剩余所有分期款项),并在指定信用卡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经中原银行核准并扣划完毕后,方可提前终止账单分期业务。非经中原银行同意,申请人存缴的超出当期账单金额的款项视为溢缴款项,不视为提前还款申请,不用于提前清偿账单分期业务项下所欠款项。申请提前还款的,如手续费分期收取,则申请人须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及已入账未偿还的手续费,并按照剩余分期本金金额3%的标准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手续费一次性收取,则申请人须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对应的手续费(中原银行有权将已收取的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对应的手续费直接冲抵申请人应付违约金)。

  3.3申请人承诺按照中原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对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对账单列示金额全额还款,中原银行有权按照《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向申请人计收利息、复利、违约金。

  第四条 银行权利与义务

  4.1中原银行有权对持卡人账单分期的申请进行独立审核,自主决定是否授予分期额度及具体的额度金额、期数等(账单分期分期金额、期数等最终以中原银行审批通过的为准)。

  4.2中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的变化或出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之目的,对本约定条款、服务价格、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中原银行将就调整或变更内容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提前予以公告,该等调整或变更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如申请人不接受该等调整或变更,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按照约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特别约定

  5.1若申请人不履行其还款义务、信用卡被停卡、账户状态异常(逾期90天以上)、申请人主动要求信用卡停卡、申请人使用信用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未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申请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中原银行认为其信用程度降低的事件时,中原银行有权宣布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5.2申请人若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中原银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申请人使用中原银行信用卡。中原银行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同意中原银行冻结及扣划其在中原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中原银行的债权或赔偿中原银行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申请人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申请人同意中原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中原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中原银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申请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申请人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申请人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申请人活期账户。中原银行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5.3本约定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约定条款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5.4中原银行与申请人在履行本约定条款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合约签署地(合约签署地是指申请人申领指定信用卡时签署《中原银行信用卡综合申请表》的中原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原银行或中原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5账单分期业务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执行。

  5.6申请人在信用卡申请信息填写的现居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约定条款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发出的,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六条 附则

  6.1申请办理本业务前,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如对本约定条款有疑问的,申请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向中原银行网点或致电95186进行详细咨询。同时,申请人应确保对本约定条款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6.2本约定条款自申请人在移动终端点击勾选“我已阅读并充分知晓《中原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约定条款》并愿意遵守各项规则”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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