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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
中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中原银行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银企直联微信银行服务等电子银行服务。

  第三条 中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

  (二)以书面方式与中原银行订立《中原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或《中原银行单位结算产品服务协议》;

  (三)中原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客户办理除手机银行和微信银行以外的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的,还需在中原银行开立个人或企业结算账户。

  第四条 中原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签约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其中,在营业网点完成签约的客户,可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客户在办理签约申请和签订有关协议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如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客户应通过中原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营业网点等服务渠道及时办理变更。因客户提供信息或资料虚假、缺失、错误或客户未及时更新信息和资料等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中原银行有义务为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客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与客户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上述资料随意提供给第三方。

  第七条 受理客户电子银行签约申请的中原银行营业网点有权审核客户提交的签约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签约手续。中原银行有权拒绝违反《支付结算办法》或其他金融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曾经发生恶意透支、资信欠佳或存在任何不良记录的客户所提交的签约申请。

  第八条 客户如需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或设定,应及时向中原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中原银行对所有使用客户在中原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客户号、登录用户名、账号、卡号、手机号码或其他凭证号等),并按照客户在中原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动态密码或数字证书等)通过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依据,客户对该等操作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USBKEY、IC卡等身份认证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身份认证介质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漏,并可能导致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中原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取消,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客户应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USBKEY”、验证码、预留银行印鉴、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取款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在任何情况下,中原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电子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电子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即时通讯工具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或手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码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变更。

  (五)通过中原银行的官方网站或官方认可的渠道下载、安装、登录和使用电子银行,避免通过其他渠道下载、安装、登录和使用电子银行。

  (六)进行电子支付时不要在来源不明的网站或商户上进行在线支付,防止密码和动态验证码泄露。

  (七)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应及时出“USBKEY”等客户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八)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等手续。客户如收到短信或邮件,涉及要求或引导客户输入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口令,或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如有疑问,应通过95186客服热线或到中原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因客户泄露密码、USBKEY等身份认证介质或手机保管不善、未尽到风险防范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中原银行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电信部门技术或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中原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中原银行不承担责任。中原银行官方网站为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而短时间中断服务的,不属于中原银行违约。

  第十三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证书到期前,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或者柜台办理证书更新手续。证书有效期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中原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中原银行认可的电子渠道在线办理更新手续。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的,客户应及时到中原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新、证书恢复、挂失等手续,在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客户应按照中原银行电子银行的操作提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对违反提示进行操作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按中原银行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客户授权中原银行直接从客户各类账户中扣收该等费用。客户应在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否则中原银行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为其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十六条 中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业务发展需要或出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之目的,对电子银行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等进行调整,并通过网站、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等渠道提前予以公告。客户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如客户不接受调整的,应在调整正式施行前向中原银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如客户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视为客户认可调整内容。

  第十七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中原银行有权单方中止、终止客户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功能的使用资格,并保留进一步向其索赔的权利: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对电子银行进行长时间、高频度的访问和攻击;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

     (四)客户违反本章程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原银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中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身业务发展、系统升级、客户权益维护等需要修订本章程,并通过网站、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等渠道提前予以公告客户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若客户不接受修订后的章程,应在修订后章程正式实施前向中原银行申请停止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并办理注销手续;若客户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修订后的章程。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原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同时废止。

  附件:中原银行电子银行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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