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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协议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甲方: 客户

  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原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服务。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或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符合实名制相关要求,并接受乙方对其开户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甲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按照乙方规定进行变更。

  第四条  甲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制度规定,并按乙方的规定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

  第五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条  甲方不得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甲方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未支付结算或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直至撤销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此所发生的风险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九条  乙方应依法履行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信息及客户资料信息保密的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查询。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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